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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阳工商经支罚字[2017]1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黄复兆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阳泉市工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处罚决定
阳工商经支罚字【2017】18号
当 事 人:黄复兆
性 别:男
民 族:汉
出生日期:1957年10月4日
住 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金滩镇黄庄村2组43号
身份证号:132121195710017331
经查证,2017年5月1日,广州市惠晨电子有限公司将武汉“SΛNFUXING”品牌销售与售后服务,授权当事人为山西省阳泉市唯一代理商。随后,当事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联系到河南郑州的个人,印制宣传册页5000份,在融尚家电城向消费者散发,共支付印制费450元。当事人在经营宣传过程中将“SΛNFUXING”和“三星”组合使用,宣传册页中共有十处分别使用“三星电视”、“三星网络电视”、“三星网络高清电视”、“三星网络音乐电视”、“三星曲面电视”、“三星4K量子极速电视”、“三星曲面4K电视”、“三星电视专区”等内容。在当事人经营“SΛNFUXING”电视机的卖场中有三处使用“三星科技 服务全球”等内容。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宣传册页2张、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三:“SΛNFUXING”商标注册证、武汉三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广州市惠州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2份、,证明“SΛNFUXING”电视机来源和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经营宣传过程中将“SΛNFUXING”和“三星”组合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因当事人在工商部门调查取证中能够积极配合,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后主动将剩余的1000余份宣传单销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拟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万元。
当事人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并经听证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要求,上述行政处罚信息,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开户银行:商业银行福寿街支行
户 名: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帐 号:5003901500016
行 号:31316300011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阳泉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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