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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工商局公布201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在201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阳泉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了201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典型案例是:
案件一: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1年6月14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郊区小河村东阳轮胎修补店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轮胎的行为。执法人员迅速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证:去年5月,当事人从河北曲周县购进一批废旧轮胎作为原材料进行轮胎生产加工。到被查日,当事人已经加工好成品轮胎53条、销售50条。由于不能提供其生产制作轮胎的3C认证标志、检验报告、合格证明和销售票据,当事人承认其所加工的轮胎为不合格产品。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做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加工设备和材料、没收违法所得22500元、罚款675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二:虚假宣传行为案 2011年9月7日,城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销的冰鲜水产(带鱼)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证:该公司销售的定量分装的冰鲜水产外包装上未注明该食品的生产者、有效期限、保质期限、产地、联系方式、制作成分等该食品详细信息,在外包装封口处贴有包含“伊利”文字内容的封口胶带。城区工商分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2万元的处罚。 案件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1年9月6日,城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27箱53度特质老白汾、25箱42度二十年双瓶陈酿老白汾和20箱53度乳玻白酒涉嫌假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鉴定为假冒商品,属侵权商品。城区工商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60000元的处罚。 案件四:销售违法食品案 2011年8月4日,城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由XX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蓝莓,其外包装食品标签及其条形码标签上只注明了该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 未标注该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及其保质期限,涉嫌销售违法食品。城区工商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有机蓝莓、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案件五:市驼阳天泉纯净水厂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案 2011年2月27日,郊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市驼阳天泉纯净水厂进行检查,发现该水厂涉嫌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证,该厂营业执照有效期限至2010年9月30日。该厂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共销售纯净水10000吨,销售收入29987.2元,销售利润7000元。郊区工商分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13000元的处罚。 案件六:冒用他人企业名称销售水泥案 2011年5月21日,郊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西金源水泥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冒用他人企业名称销售水泥。经查证:该公司于2006年8月18日与阳泉狮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协议规定山西金源水泥有限公司租赁阳泉狮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水泥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等进行生产。2006年10月,该公司正式生产快硬硫铝酸盐水泥,且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以及水泥外包装袋上的企业名称均为阳泉狮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郊区工商分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销售、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陈志武销售未明确标识翻新轮胎案 2011年6月14日,郊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志武所经营的白泉村轮胎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涉嫌销售未明确标识翻新轮胎。经查证:当事人于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14日期间,在郊区上白泉村加工、翻新轮胎,在加工、翻新后的轮胎上未加明确的标识。郊区工商分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销售侵犯“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1年5月6日,盂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盂县华美服装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证:盂县华美服装厂未经商标注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许可,于2011年4月底从石家庄市购进160套运动服进行销售。该运动服上的“adidas”商标标识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容易误导消费者,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委托书。至被查前,这批运动服全部售出。厂房内留存1套运动服样品被执法人员扣押。盂县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样件1套、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件九:盂县西潘供销合作社销售不合格粒状过磷酸钙案 盂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2011年8月4日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对西潘供销合作社销售的粒状过磷酸钙进行了抽样。经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此批粒状过磷酸钙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证:该供销社购进20吨粒状过磷酸钙。至被查日,供销社已将商品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5000元。盂县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粒状过磷酸钙、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十:经销劣质机油案 2011年8月14日,盂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盂县南关二级路磊鑫润滑油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销部涉嫌销售劣质机油。经查证:2010年8月,当事人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润滑油专卖店以每桶200元的价格购进“潍柴专用机油”10桶,货值金额2000元。该批机油比同类商品每桶价格低100元,且油质昏暗、不透明、有杂质,其包装桶上也没有标注“合格”字样。盂县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10桶劣质“潍柴专用机油”、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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