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当事人:阳泉中熙经贸有限公司等 482户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报送2014、2015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连续两年未依法纳税,2015年,当事人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案发时未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017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以上482户企业均未在注册地经营且无法联系,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实地核查记录表、网站公告、“企业信息查询单”、税务部门核实情况等证据相佐证。 2017年6月12日,本局依法在《365体育备用》刊登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情形,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阳泉中熙经贸有限公司等 482户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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