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当事人:阳泉市城区纬通广告制作中心等3374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长期停业未经营,且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示2015年度年报。阳泉市城区国家税务局和阳泉市城区地方税务局提请本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息查询单”、 税务机关2017年3月23日在阳泉日报登载的限期改正公告、阳泉市城区国家税务局和阳泉市城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核实情况等证据相佐证。 2017年6月13日,本局依法在《365体育备用》刊登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阳泉市城区纬通广告制作中心等3374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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